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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超级实用)

2023/5/3 0:36:29发布49次查看
一、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 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 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 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 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 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三)“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 发票可不填写);(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 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 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 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八节 其他开具规定 一、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相同。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 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 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 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 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 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 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 加“-”号。(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 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 信息开红字发票。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 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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